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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营改增”抵扣凭证要合规

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〔2013〕37号)规定,“营改增”纳税人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,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都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,而 对其开具或取得抵扣凭证也有规定,具体 有四项要求。
   

    (一)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取得要合法。具体来说,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包括以下抵扣凭证: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农产品收购发 票、农产品销售发票、运输费用结算单和 通用缴款书。


    (二)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开具应规范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 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 扣进项税时,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 范,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。不同应税服务进行汇总开具的,应附上服务项目的明 细清单;发票开具内容不明确的,应备存 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。


    (三)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正确处理。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发现 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,应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。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 的,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《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》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,出具《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》。承运方凭《开具红字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在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,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
    (四)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税款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)规 定,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,应按照其 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;已就其虚开金额申 报并缴纳增值税的,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 补缴增值税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,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 税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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